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不健全的矛盾分析
首先,保障资本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影响各种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民营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忧虑便是,民营经济是否能在现有法律框架的保护下,和国有经济享有真正平等的权利?如果民营资本对参与混合经济的未来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民营资本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随时处于资本被吃的担心,自己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担心限制准入的问题。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从禁止到“被允许”,从“被允许”到逐步扩大,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投资领域也得到逐步开放,但是从实际发展现状来看,某些行业、产业和市场对民营经济开放的制度性障碍并未从根本上消除。针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壁垒仍然大量存在,即使在已经开放的领域,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审批难、出口商品难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等非制度性因素为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设置了诸多障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2012年对754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620家认为民企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约占82.23%。三是担心政策朝令夕改,今天准许进入,明天可能面临随时被踢出局的危险,资本的收益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无法与国有资本公平分享投资的收益。
其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尚需统一设计与细化。法律的实施细则直接关乎混合所有制推进的效果。在以前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宪法的指导下,不同部门确立了一些相关的制度,但较为零散,并且很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散布于一系列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既有法律实施规则尚需细化和统一设计的问题,也有一些法律存在过时,或相互间冲突矛盾的情况,需要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中心课题组2015年的调查显示,在针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面临的最严峻法律挑战”的问题,回收的569份有效问卷中,88%将“法律规则不明确”作为选择之一。
第三,如何在法制规则的前提下,构建合理的治理机制,激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发展。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具有不同的治理机制和决策模式,在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后,势必面临着治理方面的冲突,如果混合之后的企业没有相应的实质性管理,构建的董事会、监事会仅仅是名义上的,只是走走过场,参股进来的民间资本只有分红权、没有话语权,甚至还是政企不分,那么民间资本的注入就不可能成为激发潜能的“活水”,并且民营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也势必会受到影响,混合所有制的推行就不可能顺利。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中心课题组2015年的调查显示,在针对“从企业层面,在选择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最关注的是哪方面的法律”的问题,回收的569份有效问卷中,52.4%选择了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
第四,法治思维不强,全社会尊法、守法、严格执法意识缺乏,影响法律规则的严格执行,从而影响到混合所有制的规范推进。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惯性,致使长期以来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各个环节不尊重法律的形象相当普遍。具体来看,混合所有制的推进,主要是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以合法契约的形式,在法律的框架下,确立合作关系,明确相应的权利与责任义务,双方必须具有严格的履行契约精神,遵守相关的法制规则,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一方面,国有资本担心民间资本长期以来的规范管理不够,存在法治意识淡薄,不遵循法律规则,出现不履约的潜在风险,影响到混合所有制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民间资本担心国有资本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权力没有受到严格制约与公开监督,出现不按规定办事,越权管理,并且滋生贪污腐败现象的情形,从而影响资本的运营效率。另外,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公正情况仍大量存在;法制政府建设仍然较为滞后,存在审批手续过多;政府官员行为有待规范,“吃拿卡要”现象仍然较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依然存在等不合理现象,都会影响到混合所有制的规范推进。
第五,企业法治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法制规则不熟悉,对法律的知识了解的较少,了解的渠道也较少。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中心课题组2015年的调查显示,回收的569份有效问卷中,在针对“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规则的主要渠道”中在面临“网络、报纸等媒体”“专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其他”的多项选择中,仅仅选择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的占到18.8%。另外,民营中小企业对法律不够重视,法治队伍建设较为滞后。根据上述同样样本的调查显示,其中28.8%的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相关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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