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啃老” 警示的意义大于整治(2)

禁止“啃老” 警示的意义大于整治(2)

保障老年人权益,要走出“立法禁啃老”式困境

在吉林立法对“啃老”说不之前,已有多个地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年轻人“啃老”这一规定。于老龄社会加速发展之下,这类立法举动可以看作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种现实回应。而据说在当下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甚至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就对该问题的应对而言,立法的积极姿态与初衷并不难理解。

然而立法作为一个严肃议题,不止要保障初衷的正确,其执行力如何更是关键所在。从相关规定的表述来看,都是声称对于年轻人主动“啃老”现象,老年人有权拒绝,言下之意,它并未将老年人主动对于年轻人的“资助”算在内,这也算是务实之举。但问题在于,那种强行要求父母“资助”自己、而父母却想拒绝的现象到底有多少?排除父母“你情我愿”或不得已的接受“啃老”之外的“恶性啃老”现象,是否真的到了必须立法加以干预的地步?

还要看到,即便是那类父母想拒绝而拒绝不了的主动“啃老”行为,其实在更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已是涉嫌侵犯个人财产权,而无需强调“啃老”与否。这种行为在已有的法律中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表述,那么再明确在地方法律中对“啃老”作出专门规定,是否有必要,就更加值得商榷。所以总体来看,立法禁止“啃老”固然初衷可嘉,却很可能陷入“良法难断家务事”和多此一举的困境之中。

不可否认,近年来无论是“常回家看看”还是“啃老”的入法,都体现了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视角。然而,立法的方式看似态度鲜明、直接,却往往又表现出对于复杂问题的窄化处理思维。

不管怎样,都还是需要承认,正常情况下,应该没有多少人会主动选择“啃老”。如果确有年轻人恶意“啃老”,牵涉到财产权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裁决即可。若仅仅只是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就已立法的方式来为所谓的“啃老”划一条红线,既可能脱离社会现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很可能伤及亲情和法律的权威。

在亲情和道德的领域,法律的介入从来就应该慎之又慎。在社会治理的角度,“啃老”等“新问题”的出现,还是应该回到社会大环境下来求解,它远比立法要复杂得多,更远非一条简单的立法表述所能够解决。若一味依赖如此“立法”治理的简单方式,只会掩盖真问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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