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具体路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的持续完善,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过程中,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驶入法治轨道,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四个转化:
第一,推动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则。“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理念对于行为具有引导性,但是若仅仅停留于观念层面,缺少现实、稳定的制度激励和约束,就难以保证持久有效的引导效果。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则,融入主体制度、权利制度、交易制度、责任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制度体系中去,从而使抽象的理念变为可操作、可执行的规定,使导向信号转化为实际激励,真正实现价值理念的长期引导和制度规则的良性运行。
第二,推动政策规定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重大政策覆盖面广、系统性强,如果将其中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决定,既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又有利于以法律手段保障贯彻落实,还有利于运用法律适用规则解决可能的法律冲突,同时也为具体法律的立改废释提供依据、赢得时间。应当说,这是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专业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次,具体的经济政策文件虽然出台便捷、调整灵活,但是程序性不强、透明度不高、民主性不足、稳定性不够、执行刚性欠缺。在法律制度空白时期,以政策文件来直接调节经济活动,确实可以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规则需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政策调整经济的模式难以符合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以良好的法治体系为支撑,政策文件无法满足市场主体关于产权安全、规则稳定、权力规范、保障可靠的根本需求,也不能匹配市场经济分散决策的特点。政策调控看似灵活,实际上运用过多反而会抑制市场经济的活力、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应当着力将经济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广义法律),既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又增强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也避免出现政策架空法律的非法治现象。
第三,推动义务要求转化为法律责任。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正式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强制性,法律责任则是强制实施的法律表达和启动机制。可以说,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具体要求,必须最终落实到责任,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来源并影响其行为决策,从而发挥法律引导作用,保障义务要求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写入法律的义务或者要求,必须能够形成责任、可以强制实施。尽管法律也有信号作用,然而绝不能仅限于信号作用。缺少责任设置、只有信号作用的法律规定,就是“纸面上的法律”,实际与习惯、风俗、传统等非正式制度无异。因此,如果一项义务或者要求,其本身不适合设置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则不应纳入法律,而以非法律的方式进行倡导为宜。
第四,推动运行过程转化为法定程序。市场交易、经济管理等各种经济活动,均有酝酿、决策、执行、监督、追责等一系列运行过程。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应当着力推动重要经济过程的法定化、程序化。首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重要的市场交易活动,例如签署合同、设立公司、发行证券等,已经实现了交易过程的法定程序转化。如前所述,这种转化为同类交易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模板,也为争议分歧提供了固定的解决方案,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其次,这是规范权力的需要。以程序正当性为指引,将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融入程序设计,通过程序的科学分解和适当细化,实现权力运行的流程化、固定化、期限化、强制化,既可以有力地限制权力任性,也可以防止权力懈怠,以正确发挥市场监管、维护秩序、促进公平等重要作用。再次,这是改革创新的需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责任释放,这可以作为法治框架内包容创新、允许试错的一条重要思路,为增强经济发展的规范性与创造力、实现包容性发展提供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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