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标准化建设能否拯救乡村学校?
【访谈嘉宾】张新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首席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国家与地方标准的比较与建构”,出版了《义务教育优质学校办学标准研究》等多部著作。
由于师资弱、生源少、投入低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乡村学校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教育质量远低于城区学校是不争的事实。许多乡村居民用脚投票,舍近求远,想方设法将孩子送到城区就读。一些家长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不惜背井离乡,在城区租房陪读。
只有乡村教育质量提高了,让乡村的孩子在家门口也能接受优质教育,才能打破乡村学校(本文的乡村学校是指乡村的小学和初中)“质量不高→生源流失→投入降低及师资减少→质量进一步降低→生源进一步流失”的恶性循环。而全面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是“十三五”时期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提高乡村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或许是乡村学校打好“质量翻身仗”的重要机会。可是,什么是办学标准?城区学校的办学标准是否适合小规模的乡村学校?是否每一个乡村学校都可以办成优质校?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专访了张新平教授。
标准化建设能否提升乡村教育质量?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这对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有什么价值?
张新平: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目的就是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既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能定位、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积极履行责任和实现依法治教的一种重要表达。实行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需要我们加强梳理和深刻理解“办学标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
记者:这么说来,办学标准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了。那么,我国的办学标准,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变革?国家又出台了哪些相关文件?
张新平:早在1925年,程其保、沈廪渊在《小学行政概要》一书中,就讨论了学校建筑与设备的具体标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创建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过程中,先后出台了一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办学标准。1952年,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原则性地确定了中小学的设置标准、教学与教材标准、学生管理标准、教育经费及设备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办学标准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受到重视和讨论。尤其是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伴随着国家强力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国策而被快速地确立起来。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保障20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先后制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1994年)、《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6年)以及《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2002年)等文件,在义务教育的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以及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等方面,确立了基本标准。2012年,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3年年初,教育部颁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2014年,教育部颁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并启动了相应的实验区工作。
记者:除了国家层面以外,地方政府在办学标准方面出台了哪些相关文件?
张新平:由于义务教育采用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和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导引下,也制定了不少广有影响的中小学办学标准。譬如,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江苏省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等重要文件;安徽省从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强调在办学标准上取消市县乡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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