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的标准之二:法治化
马克斯·韦伯指出,人类社会出现过三种统治类型:一是传统型;二是卡理斯玛型;三是法理型。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法律和其他制度的基础上。统治者通过程序、规则和法律进行国家管理,并且民众服从程序、规则和法律的权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现代国家就是一种法理型类型,其根本标志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最重要的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的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切主体,无论是政府权力主体,还是相关的权利主体,都应当在法律、规则、程序等条件下实施各自的职能活动或社会行为,各主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和规则的约束。
首先,要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全面地实施宪法。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及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即“法外之权”。党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和治理。
其次,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及行政权是治理主体之一。治理方式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行政权纳入法律的约束之中,它主要包括三个要素:由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边界;行政权力依据法律行使;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法治基础。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治理法治化、建立法治中国的突破性环节。
最后,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面就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最大的特征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具体到社会领域,就是政府依赖于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管理社会事务、控制社会成员。政治权力直接管理社会,政治运动解决社会矛盾,构成了“党治国家”的路径依赖。改革开放以来,巨大的成就与问题并存,在“时空压缩”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重叠式”存在,社会心态也日趋复杂。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分化的条件下,依赖直接的政治手段、“运动”“特事特办”“文件”“指示”等方式,治理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可以用经济的、行政的方法,但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的方法。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关键要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上加以规制和解决。离开了法治轨道,即使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控制,也会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法治既是一种约束手段,同时也是激励机制,让人们从守法、用法的行为中获得益处。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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