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论断,它是由诸多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国家治理方式是这一理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国家治理方式的定标、定位与定法
如何理解治理方式与“国家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实现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前提。我们尝试用“定标、定位、定法”的分析框架,来阐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治理方式的“出场”作一个铺垫。
所谓“定标”,就是根据某一对象内在属性和发展趋向,确定它所要达成的目标。现代国家及其治理所要达成的目标一般是两个:一是建构有效的权威体系,以创造秩序;二是发展有效的民主体系,以保障权利的维护和权力的合法性。(林尚立:“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一方面,国家治理追求政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它们促进经济发展的效能;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致力于增进公共利益,促进民众的自由发展,以此奠定政治共同体的正当性。前者是有效性,后者是合法性。有效性是工具性的,合法性是评价性的。([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郭为桂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所谓“定位”,就是确定某一事物发展过程所处的位置,以及事物的外部环境、条件。对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进行“定位”,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当代中国的发展方位;二是确定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当代中国的关键“定位”就是处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党的历史方位就是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从封闭条件下领导计划经济的党到开放条件下领导市场经济的党的转型。
所谓“定法”就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选择实现某一目标的适宜的操作路径、方式方法。治理方式实际上就是对国家治理的“定法”。治理方式在“国家治理”理论框架中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其他既定条件下,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目标所采用的治理机制、方法等。作为一个整体理论系统,国家治理包括了“目标”“条件”“手段”三大要素,前两者都规制了“手段”的选择,以及“手段”的优化方向。比如,合法性目标决定了治理方式必须要民主化、法治化,因为它们是现代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基础;处在现代化赶超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型国家治理模式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党的历史方位决定了我们党要与革命党的领导方式、活动方式适当切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紧紧依靠党的执政方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我国学者俞可平提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化;四是效率,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五是协调,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协调,密不可分。(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第1期)何增科教授提出了四条衡量标准: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和科学化。(何增科:“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1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治理方式现代化的衡量指标。因此,在综合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治理方式现代化的研究基础上,本文认为,推进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或实现具有现代意义的治理方式,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素: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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