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新业态
《建议》强调指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这是对“十三五”时期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出的重要方针,将对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为培育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新业态明确了基本政策导向。
这是努力用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的必然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办学从无到有,有了明显进展。据2014年统计,在全国各级各类在校生中,民办幼儿园儿童比例高达53%,民办学校学生占小学的7%、初中的11%、中职的11%、普通高中的10%、高等教育的23%。进入新世纪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和中央全会文件都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出重要要求。各级政府促进教育公平所负的法定责任,主要是确保公共教育的普惠性,同时保障制度规则的公平性。而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将采取从公益性、准公益性、非营利性到营利性的不同模式,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的新举措,扩大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自主权。通过完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善民办教育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方面,按照《建议》的新要求,重点是建立非营利和营利分类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教育投入主体责任,推行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普惠性教育服务制度,完善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同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建立透明的教育行业准入标准,有序开放教育服务业。初步设想,可从职业教育领域先行试点,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教育,并将分类评价引入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鼓励高校办出特色。在某些教育培训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发展教育服务外包等新型教育服务业态,促使服务供给方精准锁定、适应、引导、激发用户需求,努力开辟调动多方资源、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新局面。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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