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比作猫,把违法企业比作老鼠。猫是地方政府养的,能不能捉耗子、捉几只,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不是环保部门说了算。可见,地方保护主义是环境污染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的主要原因。
由于目前的环境执法体制具有部门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人员由地方任命,财政也来源于地方,因此执法队伍在实践中往往偏向于对地方政府负责,很难真正做到对法律和生态环境负责。上级部门缺乏有效的监察手段,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因此,必须在现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借鉴重庆市、陕西省、贵州省等地的经验,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建议引发了社会关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取得决定性成果,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强化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资源环境监管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禁止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意见”提出了行政监察、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为了落实这些改革形式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关于如何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作说明时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可以看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针对现实的环境问题,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合理性和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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