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二)(2)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二)(2)

——第二届“法治中国论坛”发言摘要之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蒋惠岭

  新型司法制度基本模式 将在“十三五”期间成型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实施步骤,“十三五”期间也是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分批进行、综合推进、各个击破、摸索过渡、总结评估、酝酿修法的时期。2014年和2015年,司法改革措施密集、实施有力,触及到了司法制度的各个核心要素,也让观察者们基本看清了中央所描绘的司法制度蓝图,以及已经“动工”的各项重大工程。这些改革工程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第一,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核心是按照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先将人财物管理权收到省级统管,解决司法权力“地方化”、诉讼活动“主客场”的问题。面对改革过程中浮出水面的干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官检察官人数较多、现有经费保障水平差别较大等现实问题,国家采取了逐步推进、稳妥运行的方式,先把一些职位重要、级别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收到省级统管,然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建立独立的专业职务序列、严格的培养机制、特别的遴选机制(遴选委员会)、单独的工资序列、惩戒委员会等。

第三,法院组织体系完整化。已经试点建立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将在成功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成果,而界定四级法院功能定位、审判权与司法管理权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等改革也将展现其巨大潜力。

第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院本应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行使权力,但在以往的管理模式下,司法规律被弱化,行政化加强。所以,这一轮改革要把院长、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办案,取消裁判文书审批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

第五,司法民主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将持续推行司法公开透明原则,改革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制度,采取便民惠民利民为民的措施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第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自200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这一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人才和制度基础。今年10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合理配置解决纠纷资源,调动司法之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性,完善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形成完备的纠纷解决体系。

第七,司法问责与保障制度改革。由于司法职责有别于其他公共职责,法官有别于其他公务员,所以对司法的问责与其他问责制度有明确的差别。法官只应为自己的违法审判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责,而其依照法律和良知独立审判的活动不应当受到干预或追究。中央深改组最近通过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方案严格了责任,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在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职业保障机制的健全和落实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相信,通过积极稳妥推进上述重要司法改革措施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在“十三五”结束之时,我们会欣喜地看到我国未来新型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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