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用期陷阱”要敢于说不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启示与思考】
尽管在高等学府里浸泡了至少四年,但走上职场,相对于招聘方来说,大多数大学生仍很弱势。一边是说一不二的企业规定,一边是排着长队的求职者。面对艰难闯进试用期后的诸多不公,很多大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这给了一些企业“占便宜”的机会。有人说,爱占这便宜的企业也不会发展得很长久。企业声誉固然是企业立身之本,但仅仅从道德和舆论上谴责不良企业显然不够,让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为求职者撑起腰杆,才是人力市场健康发展的正道。
仔细梳理历年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间发生纠纷的案例,起因不外乎试用期期限超长、薪水打折扣、不签劳动合同、届满无故辞退等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9、20、21、82、83条有相应的规定。但有的规定用词模糊,给企业“压线走”提供了空间。例如针对“届满无故辞退”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胜任条件”是主观成分大的标准,更多的是“解释权归招聘方”。
一旦企业发生违法试用情形,应聘者就需要维权,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就此直接起诉,法院无法立案,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而作为应届大学生,临毕业这一年,时间压力和经济压力会迫使他们选择尽快离开,不再“纠缠”。真正进入司法维权渠道的,少之又少。
应届大学生群体遇到的维权难题,也会在其他群体的求职者身上发生。立法部门有必要作进一步扎实的调研,为他们的维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做好企业招聘和大学生求职双方的服务工作。企业发展离不开人才,而大学毕业生是给企业带来创新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大学生刚踏上职场,权利意识淡薄,容易走入陷阱。毕业时节,劳动监察部门一方面须对企业做好法治宣传和提醒,另一方面可以联合大学,普及相关劳动法律常识,帮助大学生避开吃哑巴亏的陷阱。
因此,要想不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一则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二则,需要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对涉及到试用期的条款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三则,监管部门要改变目前对试用期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要围绕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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