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4)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4)

四、三个层面的价值观存在复杂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和个体等三个层面是否存在主次先后之分?对此需要从不同角度去认识,不宜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价值观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时代有很大差异,各个不同价值之间也存在冲突,因此也有了价值表中的前后、轻重之分。孟子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一价值序列体现了民本的思想,虽然在现实中常常落空,但体现了一种合乎道义的价值立场。

从现实看,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关系,国家天然拥有合法地使用暴力的权力,因而总是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在传统社会里,个人与社会总是弱小的;在社会与个人之间,个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宗法社会中,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方向是从社会本位向个体本位转变,在培育市民社会中约束国家权力,在彰显个体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中推动个性解放。具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不同层面的价值观也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影响力。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居于基础性地位。国家的富强为人们提供最重要的生存保障,而当人为生活必需品竞争时,一切陈腐的东西就会沉渣泛起。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不同层次,低层次的需求具有优先性。既然需求是有层次的,满足需求的价值也会有差异,人们的主观的价值判断、列出的价值表也会有一定的先后、轻重之分。比如,对于大部分民众而言,经济安全仍然是最重要的价值。对于中国人来说,生存、安全仍然是最基本的需求,只有在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实现更大需求的满足。必须正视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的需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于物质之外的需求已成为一种客观的事实。这时,就不能认为经济发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社会主义的宗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求。比如,民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价值,没有一个国家否认民主的价值。民主可以避免国家权力沦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与秩序,这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在个人面前,社会又是强势的,建设一个合乎道德的社会是培育有道德的公民的基础条件。如果社会的规则和秩序遵循法治、保护公民自由、体现公正,就可以引导公民自觉向善。否则,个体公民很难以个人的道德来对抗社会的不道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折射出现实生活中的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二者相互塑造共同构成了社会变迁的生动过程。当代中国正处于剧烈的变迁之中,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国家治理等各个层面都在发生深刻变革,与之相伴随的则是文化价值观的演变。如何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三者之间确立怎样的结构与秩序,这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的中心问题之一。传统上的社会结构是强国家、弱社会、弱个人,社会变迁的一个方向是强化社会的力量、增强个体的主体性。保护个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培育和释放个体公民的创造力,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都是解决当代社会复杂问题、推动社会善治的途径。这时,就需要从理念和起点上重新认识国家、社会、个人及其关系,寻求其新的道义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提供了一种思想基础。从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等价值观出发,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成为少数人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而应该是为人民谋福祉的机构。鉴于国家权力的强势和容易被少数人滥用的现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毫不动摇地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将权力放到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否做到这一点,是检验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试金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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