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角度看待“车票丢失被迫补票”(2)

司法角度看待“车票丢失被迫补票”(2)

实名制后,补火车票咋还这么费劲

丢失火车票,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这事要放以前非实名制的情况下,丢票者恐怕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在那时候,车票是乘车的唯一凭证,丢了车票,就和丢了钱差不多。

凭票乘车,确实可谓是常识。《合同法》第294条也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客运合同是一种服务性合同,客票具有双重属性,不仅仅是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享受客运服务的凭证。

不过,没票就一定不能乘车吗?现实早已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当前,不少地方乘坐高铁已经无需纸质车票,凭着有效身份证便可直接通过出入卡机乘车。可见,技术的进步对于车票的要求已经一步步淡化。

从规范性解释的角度说,合同法规定的是“有效客票”,要在以前,有效客票所指的当然就是纸质车票。但是,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有效客票”早已不限于纸质车票,能够证明有效客运关系存在的其他凭证还有很多,例如,网络购票成功后的短信提示、电子邮件、支付凭证等。并且,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经与身份证核对,要证明有效客运关系的存在并非难事。

在技术已然进步的情况下,如果铁路方面仍然坚持必须凭纸质车票乘车,不能不说是一种无视技术进步的僵化思维。铁路方面在公开回应中称:铁路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这一方案程序繁琐,将一件本来挺简单的事情搞得过于复杂。在实名制的背景下,车票挂失还有意义吗?

其实,应当还有其他更合理、便捷的处理方式,例如,可在上车之时让旅客出示购票成功短信、电子邮件及身份证,初步核对无误后即准予乘车,待上车之后可再由乘务员仔细核实。如果经核实确已购票,那么再帮乘客打印一张车票,否则便让乘客补票。

铁路客运是一种服务合同,随着技术的进步,服务的方式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应当不断进步。我们期待服务水平有如中国高铁的速度一样,更便捷、更高效。

诉讼式质疑是改进制度的一剂良方

铁路局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不仅应该为人民提供服务,而且所提供的服务还应该是人民需要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人民的需求是填饱肚子,而现在人民不仅需求物质,还开始追求精神。社会在变迁,人们的需求也在改变,铁路局提供的服务也在改进。只是服务与人民的需求之间还有一道鸿沟需要跨越。电子账户的用户数越来越多,铁路公司也推出了网上购票的服务。很多人为这样的服务点赞,称这样既节约时间又简便。服务方便了人民,但是仍然与人民的期望有着一张纸质票证的差距。火车实名制已经实行多年,所有上车的乘客都登记在册,纸质票已经无法再作为购票的唯一“合同约定”,为何列车长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该学生补票?铁路局有关票证检验这方面的服务为何还是不能符合人民的需求?

采取法律诉讼方式来挑战既有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胜算其实不大。浙大学生“不服从”规定而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也许只是想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不合理的制度改进,让公众受益。就像人不能讳疾忌医,铁路局不能漠视现行陈旧僵化的规定。应认识到相关制度的不足,并及时做出调整。在公众的视野中,推进相关的制度改进,才能更好地服务公众。

铁路局是中国铁路管理体制下的特色产物,服务公众才是职责所在。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铁路部门似乎更加注重盈利。若不是浙大这位学生的一纸诉状,国人可能还想不起铁路部门的旧方式已经适应不了社会日日新月异的变革,是时候该改变自己了。只有在批评中形成的一个全新的面貌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人民才会认可买单。

陈旧的家具用起来也许更加习惯更加顺手,但是,其中究竟包裹着怎样的内里,不打开看谁也不知道,如果直到白蚁蛀空方才发现里面早已面目全非,为时已晚。有病就得医,有不足就要尽善尽美,有得力的质疑才会推动铁路部门的进步,才会出现一个更好为南来北往的交通负责的部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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