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驳"生死状",矛头莫指学校
面对这个“安全协议”,有些人形象的说是“生死状”,并把批驳的矛头对准了学校,说是学校推责,面对这样的批驳,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学校不是全能管理者,他管得住了校内,管不住校外,我们不应该对学校求全责备。学校保证学生的校内安全,实在难以保证学生的校外安全,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你不能让老师陪伴孩子到家吧?
其次,校外安全,也真的不属于学校管理,我们的公安部门在干啥?既然有学生上下晚自习,我们的公安部门就应该主动担当责任,进行安全值班,这是你应该的义务啊。老师在学校上晚自习,这是老师在加班,那么,公安为何不能在校外值班保安全呢?
报道中说的很明白,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这本来就不应该是学校的事,而应该是社会公安管理部门的事啊,说实在的,学校出台这样的“安全协议”本身就很悲哀,悲哀与学校的无助,悲哀与学校的无奈,本来不属于学校的责任,凭啥学校要担责?
现在,我们似乎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学生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是校内与校外,学校就是罪魁祸首,我们的学校啊,实在太冤枉了,校内出事,学校负责,是应该的,校外出事,学校凭啥负责?难道我们的学校要给每个学生配备“贴身警察”吗?请问学校有这样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吗?
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不是学校推责,是学校担当不起那个责任,因为在校外,应该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全社会担当责任,当然,也包括家长,这是学校面对诸多无理指责的一种无奈之举,也是对苛刻家长的一种办法。但是,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个生死状也被曝光了,我们有些人啊真是对于学校太苛求了。
学校无奈与学生签生死状,这是社会管理部门对学生教育保护责任的失落,应该脸红啊!批驳“生死状”,矛头不应对学校,因为这是社会不配合教育工作的一个悲剧,批驳的矛头应该对准社会的管理部门,最少应该批驳公安部门没有主动担当起保护学生上下晚自习安全的责任。
让学生签“生死状”,应给学校一些理解
与学生签“生死状”,确实有规避责任之嫌,但是,倘若不签这样的协议,那么,当学生上下晚自习路上出现意外状况时,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从目前“学校即便没责任,最终也得负责任”的大背景来看,学校是脱不了干系的。尽管签订这样的协议从法律角度而言作用不大,但是学校可以在关键时刻拿出协议来晃一晃,为自己壮壮胆。
关键的问题是,学生上下晚自习路上出现的安全问题,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平时缺乏安全教育以及自卫能力教育,那么,学校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平时尽了这种教育义务,学生再遭遇危险发生意外,学校是不是还要担责?如果在此情况下再让学校担责,从情理上就有些讲不通。一则安全事故发生在校外,二则是家长自愿让学生上完自习,并非学校逼迫,三则,这个时段的安全要让学校负责,学校就必须派教师全程护送每一个学生,但是面对如此多的学生,即便将教师一人变十人也忙不过来。
事故发生之后,责任追究是必须的,但前提是要讲道理。什么样的责任也让学校背负,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这种做法,让教师不敢惩戒学生,学校不敢组织春游,各种活动都不敢开展,教师与学校谨小慎微,唯恐出事。这种责任不清、是非不分的局面,确实到了应该终止的时候了。这一点可以向日本学习。在日本,学生出事之后,先分清究竟是谁的责任,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学生本人的责任,谁的责任谁负,不能将所有责任都一股脑推到学校和教师头上。如果所有责任都让学校承担,既不利于学校开展工作,也有失公平原则,同时也容易培养学生及其家长“出事反正有人兜着”的依赖心理,不利于从自身提升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当责任清晰,不再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责任都往学校头上扣,签订“生死状”的现象才会绝迹。
【启示与思考】
事实上,学生在校园的安全,固然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学校毕竟不是万能的,对学生也就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一旦学生离开校园,学校更是鞭长莫及,这个时候,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本该当仁不让。可见,那种只要学生一出事,便不论青红皂白,拿学校问罪的做法,其实并不合逻辑。
当然,话说回来,作为学校,与学生签订“生死状”,即便责任边界的厘定有其合理性,的确仍值得商榷。无论如何,校方虽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学生校外的安全负责并兜底。但校方其实更应是学生安全的关注与助力者,表达关爱与提醒,才是最恰当的口吻,以“生死状”的方式划清学生安全责任,即便言之有理,也好比是用不恰当的言辞来描述真理,令人无法接受,也就并不意外了。
明晰学校、家长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边界,需要细化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近几年,浙江、深圳等地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探索、建立了第三方处置机制。这些司法实践和探究,对相关国家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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