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签生死状是唱给教育改革的一出戏(2)

学生签生死状是唱给教育改革的一出戏(2)

“学生生死状”背后站着多少鬼魅魍魉?

对于这份生死状,很多走读生家长反映说难以接受。问题是这种难以接受,为何只是家长的感受?当地教育部门为何就能够欣然接受?当地政府为何就能够坦然面对?生死状,有错的不是一张薄薄的纸,而是上面住着的鬼魅魍魉。

站着唯利是图的“鬼”。为何会签订这样的生死状?我们从学生的口中应该是能找到答案的。这个学校的一位学生说,学校开展晚上补课活动,是需要收取费用的,而不住校的走读生就不能收取住校费,只能收取晚上的补课费。这在学校看来,会损失不小。这些走读的学生都不住校,学校就不能收取住宿的费用。或许逼着签订生死状的本意,就是逼着这些走读的学生也住校,因为这可以增加一笔收入。这站着的就是唯利是图的鬼。

站着监管缺位的“魅”。教育部门明文规定学生不能上晚自习,可是学校还是安排了晚上7点到10点上课。应该说,这种晚自习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上级规定的,这是加重学生负担的违规之举。在纾解学生负担的大环境之下,在素质教育的大政方针之下,究竟是学校太任性,还是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太缺位?很多事实一再告诉我们,所有的任性都不会是平白无故的,都是娇惯出来的。没有监管缺位的魅,何来生死状的任性?

站着推卸责任的“魍”。对于学生的安全来说,学校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对于学校来说,做好校园管理是必须的,但是校园之外,学生的安全就能视而不见?害怕发生问题,不是仅仅害怕就能阻止问题发生的。对于学校而言,关注孩子的安全不能止于校园之内,校园之外也需要做些事情。比如说可以向政府汇报,申请警方在校园周边和学生回家的路段加大执勤力量。该有的责任不是一纸生死状就能推卸的。

站着社会治安的“魉”。如果完全把这种问题都推给学校也是不公平的,学校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社会治安复杂多变,也不是学校就能解决的问题。问题是作为公共治安管理部门,又该做哪些事情?我们不能等到悲剧发生的时候,才知道掉眼泪,才知道“深深道歉”,还应该为社会治安的好转做些事情。我们众多的治安管理部门是不是也该反思:是什么造就了学校的无奈和担忧?

逼着学生签订生死状固然是不对的。但是让担忧变成“无忧”,无疑是更重要的事情。“学生生死状”有错的不是一张纸,其背后站着多少鬼魅魍魉?

学校逼学生签“生死状”是典型卸责

学校逼学生签“生死状”,事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学校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却又让学生带一份申请书让家长签字,签字主旨就是“学校只能保证在校园安全,至于校外安全则应该由家长负责”,且还是“自愿签订协议”,这种做法是学校在推卸责任。

撇开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晚自习有具体要求不言,“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概不负责”的“生死状”属于非常霸道的单方协议,显然并非学生自愿,而是逼签,不仅在道德上有商榷之处,更涉嫌在法律上推责。这样的学校逼签“生死状”的事例,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如《济南时报》报道称,济南的一所大学两万多名学生被要求与学校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广东一所高校新生报到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纵观种种,都是学校单方面在和学生签订所谓的协议,作为弱势的学生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

逼学生签“生死状”,这种方式简单粗暴,不仅是学校在推责,更彰显出学校在管理模式上的错位,即一些学校不是想方设法完善管理智慧,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环境,而是想着怎样在事故中免责,这样并不妥。早就有法律专家指出,学校逼学生签订的“生死状”属于无效合同。首先,这并非出于双方自愿,而是强势一方的逼签;其次,学生出现了“命案”,无论是否自杀,绝非学校的一纸“生死状”协议可以免责,而当根据法律规定看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换言之,学校逼学生签的“生死状”并非让学校免责的法宝,一切当以法律为准绳,学校有责担责,无责自然免责。

当然,生活中的确一些学校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一些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学校与学生签免责书也看似属于无奈之举,因而一棒子将学校撂倒也并非理性行为。但无论理由如何,逼学生签“生死状”都属于推卸责任的无情之举,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撑。其实,学校最该做的事情是提高管理智慧,加强安全教育水准,而不是想着办法和学生安全脱离干系。真正敞敞亮亮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学校,才会得到尊重。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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