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底坐穿”能否倒逼贪官悬崖勒马?

“把牢底坐穿”能否倒逼贪官悬崖勒马?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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