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个全面”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过程方法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历史过程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社会历史发展是一个过程。“四个全面”强调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它是目的的具体化)融入对改革规律、法治规律(治国理政规律)、党的建设的规律(从严治党规律)的运用、发挥与驾驭之中,从而使其落地生根,在各种规律的运作与协同作用中逐渐积累与生成目的性内容。同时,它又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的目的自觉(即目标自觉,实质是价值自觉),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目的)真正渗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实际运作、展开与生成之中,成为它们的基本诉求,发挥目的对过程的引领、激励、导航、规范与整合作用,从而使各种规律聚焦并趋向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可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是要遵循改革规律、法治规律、党的建设规律的现实进程,而在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运用与驾驭中又体现着主体的目的选择(目标追求),并通向目标。所以,“四个全面”体现的是一种过程思维,它说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价值自觉(包括理论自觉、制度自觉、道路自觉)基础上发展步伐的务实性与稳健性。“四个全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既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选择性、价值合理性,又体现了它的客观规律性、历史必然性,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目的性与规律性深度融合的现实历史过程,开辟了在“客观规律性与主体能动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上认识与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新境界。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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