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学决策和决定事项中的程序正义
根据涉及利益的重要性和影响范围,可将大学的行政决策和决定事项分为重大决策及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前者为大学发展方向、方针等牵涉到学校以及师生发展前景的事项,如大学规划,需要充分的论证,应听取专家的意见及充分反映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心声,以凝聚广大师生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力量,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动力,并获得广泛的支持,因而程序要求程度高,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般而言,此类事件要历经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听证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公布备案等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应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对大学的重大决策具有指导意义。而对于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只需要遵循最低程度的程序正义即可,包括:(1)听证程序,一般是作出对师生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但听证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师生的要求而举行的。(2)告知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告知制度。(3)公开程序,包括将决定的内容以及听证在学校网站和公告栏公示,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得知相关内容。(3)期限制度。
4.大学具体行政和学术行为的程序正义
学位授予、大学惩戒及申诉等大学行政行为、学术行为及裁判行为是最常见,也是事关相关权利主体重大利益的行为,有时甚至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因而需要大学权力主体遵守程序正义原则,既要保障大学任务和目标的实现,也要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处分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包括通知和送达制度、陈述和申述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为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大学行政和学术等自治行为的行使提供了示范和参照。据此,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程序构建:受到处罚的对象是否得到校方的及时通知;校方是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对处分对象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中是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的文书中是否充分考虑听证双方的意见;是否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书;是否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期限及后果等;作出决定后是否履行有关必要的手续;是否具有完备的案卷制度等。
仅有上述规定还无法保障其公正性和独立性,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改造:一是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责。为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该委员会应当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等社会代表以及学校管理层的代表组成,且学校管理层的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同时应当赋予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职权,即独立于学校,可以改变学校的决定,并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而不是仅仅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决定。否则,可能造成处分决定的反复以及委员会作用的虚化,一旦学校不接受委员会的决定或者作出和先前不一样的决定,委员会则处于尴尬的状态,势必影响其权威。二是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公正性,参与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不能再参与该程序,学校应当另行选派代表参加,因为作出处分决定部门的代表往往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决定的公正性,这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同时,听证制度应予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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