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大学治理程序正义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前所述,大学自治行为应当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精神,这既是对大学权力的有效制约,以防止大学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也可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从而实现大学法治的目标,顺利完成大学的任务。
1.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在大学章程中确立大学自治的基本架构,规范大学权力的行使,保障利益主体的权利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大学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可见,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依据和基本准则,应当发挥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尤其要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构建大学治理的基本架构,以规范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机构、教授委员会、校友会、校务委员会等机构反映多方面的意见和利益,充分发挥教工、学生、校友等相关利益主体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真正实现大学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该办法还对大学民主化治理的诸种程序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涵盖大学日常事务、重大决策等事项及党委、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员工、学生等权力(利)主体行为,需要大学对党委、校长等行政机构的权限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权限、组成、决议规则等具体操作性规则作出符合学术规律的要求,以避免学术权力行政化,并规定违反程序规则的后果。同时,不仅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机构的地位、权限、作用,而且要规定人员的产生和组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体的程序,由此才能充分发挥这些机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不至于因缺乏程序正义而流于形式。据学者对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六所第一批提请教育部核准大学章程学校的考察,发现这些章程有关实体权利(力)规定比较明确,但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组织关于成员的确定、议事规则和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从而可能无法改变学术的行政化以及教代会和学代会“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等问题。[36]这值得其他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时予以借鉴。
2.大学规章制度的程序正义
大学规章制度是大学决策的重要载体,也是大学具体行政行为和学术行为的依据,在大学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制定具有两个参照系: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二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后者和大学规章制度更具有相似性,也只有将其定性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般不能审查立法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规章制度的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体要件,也就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即内容要合法;二是程序要件,即要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向劳动者公开”。所谓“民主程序”指的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工会的,要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向劳动者公开”指的是通过张贴或者组织劳动者学习等途径让劳动者知晓。从中还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法》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也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前者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其他的则无须经过繁琐的民主程序;而后者则要求所有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很明显,如此修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用人单位管理的效率。这对大学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甚至可以认为,这就是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的具体要求。
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大学要健全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等环节,以保障大学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此应健全以下具体制度:学校和社会公众、教工及学生的沟通机制;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机制等。其实,这些机制背后的理念和精神就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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