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中的程序正义(4)

大学治理中的程序正义(4)

就形式而言,以下几个环节是程序正义不可缺少的内容:(1)告知程序,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告知,新生入学教育告知,在日常管理中告知,特殊事件发生发展的告知等。(2)信息公开或公示机制,学校作出的有关决定要予以公示,以接受师生的监督。(3)表达和抗辩机制,包括重大决策和章程制定修改中的征求意见制度以及处分程序中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4)解释说明机制,对重大决定、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后应说明理由,或进行解释。(5)回避制度,如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成员在申诉程序中的回避等。(6)提供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事后给相关当事人一个有效的救济渠道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体现,具体包括大学申诉制度等有关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除此之外,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机制。借助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提出有力的证据,决定者由此能够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从而保障处分或决定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尤其要使决定的作出建立在双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体现了程序自治和自洽的基本要求。同时,听证的适用还可以推动公开、公正、民主、理性等其他程序正义。正如学者所言,听证制度的实质和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其所蕴含的公开、参与、民主等价值构成程序法治的生命源,其对行政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听证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21]

从实质而言,程序正义要体现权力运行的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协商性、救济性及监督性,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这些环节和制度,充分反映和体现权利主体的意见和利益,真正发挥他们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即学校的决策和管理的依据来自这些程序和环节,从而充分体现程序的理性和程序的自洽及自治,体现对教工和学生主体地位及人格尊严的尊重,而不是仅仅从形式上建立这些机制。通常所说的“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及“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指的就是徒具程序正义的形式而不具备程序正义的实质,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大学实行了信息公开和程序参与等程序机制,但人们仍然感受不到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因之一。

程序正义在大学治理不同层面具体的程序制度构建是不一样的。上述学者论述的在大学管理或自治行为中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而进行的具体制度构建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借鉴行政行为的分类④,大学自治行为可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抽象行为是指不针对任何特定人的行为,包括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大学决策和决定等,后者是指针对特定的人所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和学术行为,包括学位和职称的评定、大学惩戒和处分以及申诉等具体行为。大致而言,大学自治立法和重大决策行为应当根据参与、公开等原则,通过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具体制度,并借助各种形式,充分吸收教工、学生、校友等大学利益主体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行为可以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等,而大学处分、学位评定、申诉等大学行政及学术行为,应当构建陈述和申辩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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