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括大学处分等在内的大学具体行政和学术自治行为缺乏程序正义。大学处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等具体行政和学术自治行为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程序正义而受到质疑,甚至被法院撤销。在法院历年受理的案件中学校败诉的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程序问题,最为典型的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在考试中作弊,学校作出勒令退学这么一个重大的决定竟然没有通知他本人,甚至没有书面的决定书。同样,北京大学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这个关乎其人生走向的大事也没有通知他本人,他也找不到一个地方问问理由,学校竟然说没有告知他的义务;法院在审查学校作出不授予其学位决定的理由时,北京大学的代理人竟然主张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要对论文进行实质审查,即一个非无线电的专家要对一篇无线电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而且在一个上午要审查几十篇博士学位论文。
(3)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缺失或者不完善,而仅有的教育申诉制度由于缺乏程序正义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的状态。大学裁判权以及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是程序缺失的重要表现。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诉讼制度,教育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立法只确立了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三种类型的仲裁,而没有专门的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法》适用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不适用于教育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因而教师的人事争议可以适用该法,但人事仲裁适用所有的人事争议案件,并非专为教育纠纷的解决而设置,从而无法体现教育纠纷的特殊性,不能称之为专门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了教育申诉制度,这是我国立法规定的唯一的专门教育纠纷解决机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有些大学尝试建立教育仲裁制度[7],有些地方还探索建立教育法庭制度,但收效甚微,或者最终流产[8]。
我国仅有的专门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教育申诉制度由于缺乏程序正义而实际上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的状态,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学生申诉制度而言,虽然2005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申诉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作为高校管理对象的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从多方面得到充实,管理程序的合理性也有明显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逐步趋向规范化与法治化[9],可以说,这是我国教育立法主张程序正义的一个典范,但该规定的申诉权却仅限于学生处分这一个方面,学生教育申诉权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被缩减了。同时,该制度在程序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事前公布告知不明确,听证制度欠缺,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置不周全,司法救济规定不完备等。[10]教师申诉权至今未制定实施细则,更不要说符合正当程序的可操作性规则了。正是这些程序性规定的不足,导致教育申诉制度基本上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的状态。
2.程序正义缺失或不完善的危害
(1)既无法保障大学利益主体的权利,也无法有效制约大学权力,权力的滥用甚至腐败也就难以避免。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有效保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便无法实现。同时,程序也是制约大学权力主体的有效手段。正是因为程序性权利的缺失或不完善,大学利益主体的很多实体权利处于纸面状态,而无法变为实然权利。也正是由于程序规定的缺失,大学教师和学生民主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流于形式,既无法实现大学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无法对大学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就无法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某些大学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与此密切相关,因为权力没有受到权利和程序的有效制约。
(2)使得大学治理行为不符合大学治理的规律,大学治理的行政化等问题莫不与此相关。大学章程程序性规定的缺乏势必影响据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其制定过程、内容和执行均缺乏程序正义;据章程而产生的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使也必然缺乏程序正义,从而影响整个大学治理的运行。同时,学术权力的行使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或者操作性的规定不符合程序正义导致学术权力由校长等行政人员控制,学术权力无法按照其本源的意义来行使,这不符合大学治理的基本规律,是大学行政化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大学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并通过这些学术机构来行使学术权力。但由于对这些组织的成员确定、议事规则、监督方式等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合理,不能体现程序公正,从而导致这些机构被校长、院长等行政人员操作。比如,这些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大多是学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系主任等行政人员,普通教师比例很少,往往只是点缀,而这几个“点缀”也往往是院长和校长比较“亲密”或者“信得过”的人;即便有几个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代表,由于大学行政控制学校的资源,职称评定、干部提拔、课题申报等都掌握在校长等行政人员手里,他们因此有所顾虑,不敢坚持原则,同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对着干”。由此,基于行政的从属关系,学术事务的决定往往听从校长、院长的意见,学术权力无疑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大学运行的行政化也就不可避免。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