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地平均工资数据的三大误解及澄清
误解一:平均工资=平均收入=贫富差距
马克思的资本论认为,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的本质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工资主要体现的是劳动的价格。而我们在统计中也经常说,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是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在当今生产资料所有多元化的时代,收入分配也具有多来源、多比重的特征,因此,平均工资绝不等于平均收入,工资只是代表工薪阶层的收入情况,远不能全面反映财富的分配和分布全貌。因此,统计排行中的平均工资只是当时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当地的劳动力价格,而绝不能全面体现当地居民收入差异,更不直接等同于贫富差距。也就是说,有些富裕地区,藏富于民,即使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但由于该地居民多数不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的话,工资水平的高低不能决定该地区的贫富程度。
误解二:统计中的平均工资是全体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我们在分析平均工资的统计中要看到技术主义的壁垒和局限。据分析,社科院的报告中,平均工资这个数字调查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这就说明了绝大多数的非单位人员是得不到统计的,调研口径中也基本不包括广大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不包括一些个体就业人员。从这个角度上看,一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不是全体劳动人口的实际统计数字,而只是纳入到统计和管理的部分人口的收入反映。这在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延续管理手段上的一个技术路径依赖和局限。
误解三:工资水平的差异=地区差异=体制差异
有学者分析,从统计表上看,我们看到的巨大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省份之间平均工资差异巨大,比如最高者北京与最低者河南的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分别差60089元和25488元,差额分别都有一倍。沿海省份普遍高于西部省份等。可见,工资水平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是地区差异,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出现了严重不均衡、不平衡等问题。
二是同一个省份、地区,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远远高于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的情况。比如北京市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102268元,私营单位仅有52902元,相差近一倍;又如陕西,前者50532元,后者30483元,相差20049元;再如河南,前者42179元,后者27414元,相差14765元等等。这种工资水平的差异实质上体现为体制或政策的差异。也有些学者由此得出,这种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之间的巨大差异,同样是一种贫富分化,是有所不公平的表现。
笔者不否认这两大差异的明显特征,也部分认同差异背后显现的不公现象,但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需要系统地分析,找全因素、找准症结后才能综合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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