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权力不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立法权也不例外。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是确保立法合法、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立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各项立法活动依法进行,必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立法监督制度。这是立法法治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相通。
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均有法可依、依法进行。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换言之,有立法权的主体只能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特定种类、特定形式的法律进行立法,只能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当调整的事项进行立法活动。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包括立法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两个方面。立法程序的法定性,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顺序、步骤、方法和期限,实现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增强立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立法监督主要有改变撤销机制和备案审查机制两种。实践中,改变撤销机制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而备案审查机制也只是备案,并不影响备案的法律、法规的生效。这就导致无论是改变撤销机制还是备案审查机制,都难以对相关立法构成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针对这一现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些举措对于完善立法监督体制、推动实现立法法治化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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