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质量是提升法治水平首要环节

提高立法质量是提升法治水平首要环节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首要环节。没有良好的立法,也就不会有良好的执法、司法、守法。没有良好的立法,法律体系也就不会发挥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整体性功能。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突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正视立法问题现状

我国已经建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龙头、法规规章相互衔接配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第一,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错位”。第二,在很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缺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改革的重点领域法律缺项。第三,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有些过于原则、宽泛,缺乏现实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互相冲突,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立法质量不高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制定出让人民满意、管用、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法律。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体制机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全面改善一国法治状况的前提。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具体说来就是党要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立法、各层级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党要善于通过立法,将政策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全体人民的共识和行动。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大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使人大的立法权落到实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要践行以人为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就必须实现人大对国家立法权的主导。同时,为防止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部门利益寻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的各项立法权限,合理界定各部门立法的权限范围和议事程序,加强人大对同级政府的制约与监督。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必须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进一步下放地方立法权。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立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原则下,应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立法法规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即是一个重大进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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