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准、定责任、入预算”
“定标准”
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标准既要考虑教育发展、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提升的要求,也要考虑财政供给可能。标准是动态的、逐步提高的。
这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要求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这意味着,预算编制中先定支出标准,再定预算数量。
“定责任”
中央提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明确提出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为此,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应相应调整。我国现行的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高等教育基本上是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两级财政负担,基础教育则以县为主、省级统筹。
由于我国经济和财政发展在区域间严重不均衡,大多数县的财力难以承担基础教育的支出责任,财政缺口大多采取中央和省份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弥补。中央提出转移支付要加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现行的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名目繁多、交叉重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均衡地方财力,不宜规定其中教育所占比例,专项转移支付可通过加大中央和省份对基础教育支出的责任来解决。
为此,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可采取“按项目分比例”的办法,分省确定中央和省份的支出责任,避免全国“一刀切”。项目指教育预算中的基本支出,以维持教育运转和发展,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基建经费。不同的省份按其经济和财政发展水平,确定中央和省份的分担比例,省级以下的市、县由各省份自定。
“入预算”
当标准和支出责任确定后,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核批准后执行,这就有了教育经费稳定增长的法制保障。
按照新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科目中,按支出功能分类应细化到项,按支出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细化到款;第六十七条规定,预算执行中出现“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等四种情况,需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这些规定保障了财政教育支出的责任主体、审批执行和预算内容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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