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历史发展与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新使命(2)

司法的历史发展与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新使命(2)

新时期司改的主要任务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到公平正义”。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针对司法和相关问题,提出了诸多制度创新和理论主张,包括: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引导法治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等等。综合来看,推进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使命。为了实现这一司法改革目标,需要具体做好以下改革工作:

其一,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人、财、物相统一并且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体制,克服司法的地方化;改革审判管理体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克服司法的行政化;减少、排除非法律因素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其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措施包括: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可以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可以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有助于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变目前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的状况,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员额制的改革,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来选拔。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其三,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1)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推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2)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必须尊重法院的判决,党委要发挥带头守法的模范作用,行政机关要成为守法的表率,公众要严格依法履行生效判决。(3)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4)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其四,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不能改变,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始终不应丢弃。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守案件办理的法律标准,防止因执法犯法而造成冤假错案。必须依法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诉讼置之不理;要让普通群众都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不能让老百姓因为经济原因而打不起官司。

其五,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如,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严格规定遵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等案件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范,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其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核心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

其七,完善司法职业化。包括完善法官、检察官招录、遴选制度。在法官、检察官选任当中,应当坚持政治素养、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多位一体的培养、遴选标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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