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2)

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2)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和生态补偿制度,是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必要措施和正确导向。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当前,广西经济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依靠资源发展,有的地方甚至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这种发展模式需要尽快修正。要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好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必须协调好资源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量化生态效益,建立公平健全的生态效益交易和利益分配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生态补偿主要由政府财政主导,财政投入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于欠发达、财力弱的广西来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五、严格制度和严密法治,是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可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最严密的法制保护环境,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完善资源、生态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将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融入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等相关法律,推进这些法律的“生态化”。对广西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必须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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