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尚待改革完善

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尚待改革完善

摘要:为保证反腐败斗争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显然需要努力保证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努力做到对腐败犯罪分子公正地定罪量刑。为此,亟须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现有定罪量刑标准。

鉴于当前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及其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笔者认为,我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治。

适当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网

针对反腐败刑事法网尚不够严密的情况,我国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适当完善反腐败刑事法网。具体体现在———

适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和“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以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其中,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向行为,将向具有影响力的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入罪,不仅是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严密法网的要求。否则,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设定会面临实践操作上的难题。比如,这些人可能不在国内,部分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更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但从立法上看却是必需的,如果不将向具有影响力的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入罪,一旦要追究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中国境内的受贿行为,将无法可依,从而不利于对腐败的惩治和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贯彻。

适当扩大部分腐败犯罪的行为范围。这包括:其一,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将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中的“贿赂物”由“财物”扩大至“利益”或“好处”,以使其涵盖非财产性利益。其二,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和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既减少实践认定的困难,也可适当扩充其行为范围,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其三,将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由“公款”“资金”扩大至“财物”,同时取消挪用公款(或资金)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归个人使用”的限制,进一步强化挪用型犯罪的保护客体和罪质特征。其四,扩大行贿的行为方式,将允诺给予、提议给予好处的行为纳入行贿的行为方式范畴。

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的章节设置。从类型上看,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均属于职务犯罪,都具有亵渎职务的共性,因此从体系完善的角度,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两章合并为“职务犯罪”一章,这样有利于强化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而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可以将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在职务犯罪的章下分别设节。

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语)。为保证反腐败斗争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显然需要努力保证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努力做到对腐败犯罪分子公正地定罪量刑。为此,亟须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现有定罪量刑标准。

基于当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上存在的立法缺陷,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不少学者都建议从立法上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切实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罪刑失衡的问题。虽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主张最终未被我国国家立法机关所采纳,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可取的,在此基础上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无疑会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的相关定罪量刑活动,并确保对腐败犯罪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及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