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是治国理政整体推进的体系建构(2)

“四个全面”是治国理政整体推进的体系建构(2)

第二,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依托人民群众的公共参与和权利维护,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人民公共利益、真正保障社会群众的合法权利。

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表现在立法的公共性。法治建设需要首先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如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利益相关的社会群众没有民主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决定权,法治建设就有可能部门利益化、或者资本利益化,法治建设就难以充分保证其公共性。依法治国需要人民群众和政府、企业,以及国家所有行为主体遵守法治的严肃性。政府更应该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不能滥用行政权利;同时法所规定必须为,不能懈怠其公共责任。行政管理、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行都在法律框架下依法施行,就能够实现经济和社会秩序。同时,企业、个人和社会群体应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和起诉,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也就是说,人民群众要参与到立法、守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需要监督执法和司法,社会主义的法治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依法治国才能得到良好实现。

第三,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依托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热情拥护,才能保证从严治党的长期效果,并保证党的建设的人民性。

党是人民群众优秀分子的先锋队组织,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政成绩的检验,以及长期贯彻群众路线开展实践,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人民性和纯洁性,党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长期信任和普遍拥护。我们也常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群众反映最为突出的地方,也往往是党员和党员干部出现问题的地方。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才是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从严治党的根本动力,并在此过程中塑造了党组织对人民群众的代表性和领导性。

因此,“四个全面”是当前时期治国理政整体体系的建构。当前时期国家发展的基本目标应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整体进步和人民幸福,同时,需要推进社会建设,通过基于人民群众的积极行动、利益表达、权利维护、公共监督才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四个全面”要求坚持加强社会建设,才能完成十八大确定的国家建设目标,并才能根本实现中国梦的发展理想。

(作者: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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