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规范司法新发展 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2)

促进规范司法新发展 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2)

摘要:规范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的重要主体,在监督其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必须确保自身严格规范司法。

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关键。只有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围绕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对司法办案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摸排司法不规范“风险点”,对不规范隐患努力做到找准找全、找深找实。经过初步梳理,对查摆出12个方面80个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逐一建立整改清单,逐一确定责任清单,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案件、具体事和具体人,形成上下联动,层层传导整改压力,务实推进整改落实的氛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坚持刚性约束,以制度执行为基础。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司法规范化建设引领检察业务建设,相继制定了办案安全手册、内部监督工作办法、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织密干警规范司法行为的“安全网”,使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制度成为一种职业习惯和工作自觉。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察,扫清制度落实存在的“盲区”。

坚持阳光司法,以检务公开为保障。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主动宣传法治相统一,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要求,全面深化检务公开。特别是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结合办案主动释法说理,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逐步建立完善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办案机制。通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运用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阶段性工作进展,以检务公开倒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支持检察工作的过程,成为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过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见诸成效。

坚持立行立改,以整改落实为重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重点围绕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梳理并研究整改措施。为防止边改边犯,制定了案件规范化卷宗模板,规范文书送达、延期审理等工作流程,会签了排除非法证据工作的意见和实施细则等规定。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根据不同时期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常态化的司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推进司法规范长效机制建设。

注重抓好三个环节,积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我们从关键环节入手,把抓督导推进、抓示范带动、抓基层基础,作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注重抓督导推进,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省检察院评价市分检察院“以上看下”和下级检察院评价省检察院“以下看上”两个工作机制中,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全力推进。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统筹推进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省检察院业务部门带头查找整改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问题,推进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工作纵深开展。同时省检察院领导同志要深入下级检察院实地调研,开展督导检查,加强比较研究,对工作薄弱单位或地区进行重点指导和推进,形成全省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协同到位、步调一致、共同推进的工作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每个阶段的任务、重点和具体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注重抓示范带动,发挥关键少数引领作用。规范司法行为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各级检察院党组和班子成员这个关键,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责任担当。要求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细的方式,带头查摆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定力,慎用权力,敬畏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引领和推进本单位、本地区司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注重抓基层落实,提升基层规范司法水平。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主体,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办案一线。只有基层规范,才能实现司法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到领导干部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共建、三级检察院依托“两室”(检察室和检察联络室)联系群众等工作中,积极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深入融合。

(作者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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