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腐败行为风险的保障机制
现实中不能因为要防止腐败,就取消一切审批事项,或完全由机器来代替人来操作业务流程。因此,在公职人员运用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不可避免的情形下,构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所谓“不易腐”,就是在无法避免公职人员与公权力接触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监督,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使得腐败成为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或者行为者不易选择去做的事。
技术监督机制。对于涉及面广、流程复杂、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政府业务流程,尚难做到全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监管的,即在技术上马上实现“不能腐”存在一些障碍的,目前正在尝试从“不易腐”的目标出发在某些环节上部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使腐败现象被发现的可能性增大。例如,在警察执法、公共工程招投标、司法审判等领域。
组织监督机制。当前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抽查审核,无论是跨部门的审核能力、跨区域的协查能力,还是被抽查人员的范围及数量,均有所提升,这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中央组织部制定印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对“裸官”的一系列监管机制正在形成,例如,“裸官”限制性任用机制、大额可疑外汇交易报告机制、因私出国可疑行踪报告机制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现象,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各级政府组织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条件、依据和程序的前提下,一旦发生偏离基准的执法行为,就会被上级或周围同事发现。
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推进“三公”经费公开、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基层涉民利益信息公开、干部档案信息公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公开等,为完善社会监督的实施机制提供信息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哪里群众多就到哪里去听取民意、怎样方便群众举报就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态度,进一步完善商业网站链接官方网站的协同举报功能,开通官方微信平台,为公众举报监督提供更为便捷的手段。
单位监督机制。许多腐败现象产生于单位内部,完善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构筑起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单位内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承担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在营造不容忍腐败的廉政氛围方面有所作为,让公职人员身处一个不易腐的环境之中。
减少贪腐心理动机的抑制机制
增强自律意识、加强廉洁教育,既有助于公职人员树立信仰、端正价值观,也有助于抑制贪腐心理。
自律机制。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当前要发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在干部保持廉洁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的自觉性。
廉洁教育机制。良好的基础教育可以使公民普遍具有较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而为减少贪腐心理,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奠定基础。同时,个性化的干部党性教育也将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产生有针对性的作用。
廉洁激励机制。如果对职业生涯保持廉洁的公职人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或者对行贿等贪腐行为惩处不严,会影响到公职人员及相关利益人的价值与行为选择。因此要建立正当行为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正当行为的回报。2014年出台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改变了以往要提薪必须升职的唯一途径,形成了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两个提薪通道,这有利于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为了稳定公职人员队伍,使公共部门能够更加廉政稳定有效地运行,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在国外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队伍中是非常普遍的。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奠定了基础。
行贿犯罪从严惩处机制。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针对以往打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的一个亮点是对行贿犯罪加大处罚力度: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严格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罚金刑,可以降低行贿行为的回报,使潜在行贿者产生得不偿失、不值得冒险的思想,对犯罪心理动机产生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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