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路径
明确军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一方面,通过在宪法以及国防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中正式确立军事行政法规的称谓,肯定国务院与中央军委作为军事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明确军事行政法规调整军地社会关系的范围,使军事行政法规的作用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定化。另一方面,细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确定军事行政法规的效力位阶,明确军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项,使军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具体化。
建立相关主体间的立法协调机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应当在总结过去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双方的立法协调机制。通过构建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立项调研、联合起草法规草案、联组审议以及签署公布等双向立法制度,来完善军事行政法规公布前的立法程序。同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应当建立报送备案前的登记、通报制度,报送备案时的共同申报制度以及审查后的联合接收、处理、反馈制度,以减少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争议。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统筹规划军事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建立立法争议裁决机制,确保军事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军事行政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军事行政法规备案审查的程序、报送备案的时间、报送机构以及报送内容,完善对军事行政法规接收、登记、存档的前期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军事行政法规的审查过程,厘清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程序,着力构建审查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按照审查结果处理的现象。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军事行政法规备案审查的情况,确保军事行政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公正、公开。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教授、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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