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私与公(2)

知识产权的私与公(2)

加强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

王 淇

在学界有一种观点,根据国际TRIPS把专利权界定为“私权”的法律条文,说专利行政保护涉及“公权私用”。但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危及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前社会最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之一。

在反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学者中,有人认为,既然TRIPS界定了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介入私权的争议。私权的基本理念就是自治。比如,专利权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专利权保护更多的应是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能启动行政保护。

但是,以盗版为例,盗版严重危害版权产业,而版权产业所涉及的利益,包括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版权产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在内的不特定多人的利益。而且,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而国家对税收的使用和分配又惠及全社会,故盗版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是十分明显的。

知识产权固然需要法院提供各种民事救济作为权力保护的方式。但考察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很明显,知识产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私权。

以专利为例,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可能引发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而引起争议的专利技术抄袭模仿行为,实际上反映了政府产业创新保护政策不完善的问题。

从正常的商业操作来看,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权人则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务求使专利实施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我国《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曾对全国730家企事业单位的调查数据表明,31.6%的企业表示在经营和发展中遭遇过专利侵权,即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有的专利侵权,甚至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因此,专利侵权虽然表现为侵犯私权,但在擅自实施专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纠纷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私人自治的范畴,从而落入了公共治理的范围。另外,群体、故意与反复侵权行为,直接扭曲了创新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导致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效甚至失灵,引发了经济学上所谓的“负外部性”的问题。

如果采取自由放任主义,听凭市场自发调节,对于市场的无效或者失灵不予遏制的话,将会大大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与信心,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与创新秩序,最终会影响产业发展与持续创新。因此,从本质上看,专利纠纷侵权反映的是产业创新保护的重大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急先锋”。比如鼓励专利实施、推广专利权商业化与专利技术产业化成为专利制度的重点任务,也符合社会需要的公共利益。

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不仅要创造稳定的市场环境,强化保持市场良好运行所必需的产权、治理结构等各项制度,还应对促进产业升级和多样化的投资行为进行协调,并对动态增长过程中先行者产生的“外部性”予以补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打击侵权案件的必要环节,这一点已为我国三十年来的商标和版权的行政保护实践所证实。而且,目前专利行政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国际规则变革的重要议题,也是美国、欧盟各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专利保护的重要趋势。比如,近年来美国启动的337调查越来越多。

当然,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不能脱离依法行政,不能给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垄断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提供藏身之所;二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不应忽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贯彻民事主体在权利取得、维持和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自主参与、自主选择和自己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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