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改革新思维浮现
在整个改革视野下观察,从司法到法治乃至其他领域,改革与法治都呈现出协同推进的态势,浮现出“法治+”的改革新思维。
毫无疑问,2015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从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到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都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改革的分工方案,就具体的改革任务出台措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具体列举了84项改革措施,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事实上,此次最高法出台立案登记制的《意见》,只是中国全面进入改革季的一个注脚。近期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改革文件,今后还将就公益诉讼制度、人民审判员制度等许多方面出台具体的单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在全面梳理各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基础上,列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定》任务当中的。将这些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
至此,改革与法治已经密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改革本身就是在推进法治,法治建构也体现为改革落实。对于这些改革文件的意义,既要看到它们都指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具体改革最终都要落实到立法上,通过立法确认塑造出一个全新的体制和制度体系,体制和制度体系的定型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保障和最终成果。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涉及的部门人员利益十分复杂,牵扯的利害关系十分敏感,所以中央推进比较稳妥慎重,先行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改革不是实现现有司法体系的定编定岗定职定薪这么简单,而是要总结归纳出符合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有益的改革成果和经验,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从深层次上真正确立和恢复司法的应有功能,消除包括司法官僚在内的严重司法弊政,使司法成为一种充分有效实现正义的权威体制。
改革是实现法治的路径,改革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河床”。在整个改革视野下观察,从司法到法治乃至其他领域,改革与法治都呈现出协同推进的态势,浮现出“法治+”的改革新思维。
区别于以往,十八大以来我们不再单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位置,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奠定依法治国的目标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3个 全面 的关系,努力做到 四个全面 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足球改革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再到立案登记制改革,执行主体虽在相关部门,但改革意见都经过中央全面深改小组审议通过,凸显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我们相信,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协调推进和“法治+”思维主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将获得一套符合国情的现代化体制和制度体系,最终定型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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