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覆盖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治理各个领域,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全过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一要求,鲜明提出了良法善治的要求,明确了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先行地位,也强调了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的内在关联。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支撑,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良法善治是法律体系与治理体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有机融合,也是法治精神与治理共识的高度契合、制度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同步推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之意。良法善治不只是一种理想建构,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努力。良法善治覆盖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治理各个领域,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全过程。
首先,良法善治是表达社会价值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良法善治表达了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包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理念,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理念,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守法理念。良法来自社会实践,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实践推动良法不断发展完善,赋予其鲜明的价值取向,使其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同时,良法又奠定了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良法善治来自有机的法律生成机制,法的形成是社会需求、社会发展、法治演进的结果,也是最大限度向公平正义努力的结果。法律制度是社会价值的反映,反过来又对社会价值产生影响。
其次,良法善治是适应历史发展的理性活动。良法善治是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学者胡鞍钢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前天的中国(1840-1949)、昨天的中国(1949年之后)内生性演化而来,绝不是外生性移植而来。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更具有‘中国性’或‘中国特色’,它是由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历史轨迹、历史选择所决定的。”实现良法善治,必须遵循历史规律,把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放到历史视野中去审视,推动中国精神、中国道路、法治中国的实践。
第三,良法善治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动力系统。社会转型变革时期,也是立法调整需求扩大的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意味着全面运用宪法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上,而且也表现在法律调整的及时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有序推进改革,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立法引领改革,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的统一,意味着改革是良法与善治两个层面的共同推动。一方面,要将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又要敢于“变风俗,立法度”,及时将治理实践中取得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在更大层面、更长时间段内实现良法善治。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既体现了社会变革对社会规则的需求,又体现了社会规则对社会变革的引领。其实,立法本身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法律变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机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能动作用不应忽视。
第四,良法善治是优化社会秩序的法治体系。法律秩序是法律规则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的结果,是良法善治的最直接体现。良法善治是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优良状态,体现了治理理性与治理德性的统一,也体现了对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同时,又是对治理的社会效果的积极追求。善治不是暂时性、阶段性的,它只有持续较长的时间才能证明治理的有效性。良法也不是多变的,法律只有保持自身的连续性、稳定性、保守性,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预期。这就要求法律制定要有前瞻性、概括性和灵活性,反映一个社会的基本治理理念和社会需求。
第五,良法善治是追求公平正义的治理模式。良法善治不仅是一种制度模式,而且也是一种治理模式。立法者既要追求法律形式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又要追求实质上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普遍遵守。善治说到底就是良法的有效运行。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救济渠道,司法体制改革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上,以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司法治理的一场革命。只有消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公正司法才有实现的条件和土壤。良法不是孤立存在于书面上的抽象正义,只有在实际生活中良好运行和有效实施,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具体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第六,良法善治是维护人民权益的保障机制。良法善治是在规制社会行为、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利益关系、完善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实现的。为人民谋福祉、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是良法善治的最终落脚点。良法通过确立清晰的权力界限和权利内容,充分反映人民的权利要求,提供有力的权利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人民群众是良法善治的参与者、评判者和监督者。善治是政府与人民对社会生活、社会权力的共同治理,良法善治是人民参与、人民监督、全民守法的结果,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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