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严格区分和界定特权现象与非特权现象。反对和克服特权现象、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正确划清特权与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的界限。特殊的权力或权利有两类:一是特殊工作职权,由于特别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权力,如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代表权,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权,等等;二是特殊权利保障,即基于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如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包括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给予妇女、老人、小孩的特殊保护,等等。如果没有特别的工作职权,公共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特别的权利保障,共同体难以得到有效维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是合理和正当的。但是,也要设定严格的边界,否则这些正当的权利也有演变成特权的可能。对于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必须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范围、时限、准入要求等等。只有将特权与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划定严格的边界,才能有效地反对各种特权现象,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减少公权力的寻租空间。公共权力直接插手经济活动领域,极易失控并引发权力的寻租活动。要从根本上治理权力寻租,必须从公共权力的约束方面着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削减自由裁量权;掌握审批权力的部门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政府权力的功能边界进行界定,完善公共权力的科学配置。此外,还要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为改革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第四,完善法治体系,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就要坚决禁止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一方面,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平应成为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必须得到敬畏和尊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逐渐将所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数目减少,属于法律范畴的制定法律,属于市场范畴的让市场自己调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严格约束,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在依法惩治干部特权腐败的问题上绝不手软,这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取信于民,重塑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第五,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党员,自觉接受监督是每一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反对腐败、反对特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当前,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完善全党共同遵循的准则。例如,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力求使准则简单易记、重点突出,容易让领导干部入脑入心。要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对重点行业、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抓紧解决当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要借鉴各国反对特权的有益经验。在反对特权问题上,一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例如,新加坡和香港被认为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它们在对权力的监督方面有着相当多的共同点。一方面,它们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和惩罚制度,用强力手段使公职人员不敢以权谋私。新加坡和香港都设立了公正且严格的廉政审查机构,其正式职能就是与特权者对抗,一旦发现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则根据法律从严惩罚,使特权者在人身权利上丧失自由,在财产上倾家荡产,在名誉上身败名裂。因此,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让公职人员不敢腐败。另一方面,它们给予公职人员较高的报酬。据透明国际的调查,廉政做得较好的国家,其公务员往往是高薪的,政府工作人员必然是体面且处于社会中上阶层。我国内地的社会制度、具体情况与新加坡、香港有较大的区别,未必能直接照搬它们的经验。但我们应该加强对各国反腐败、反特权的研究,学习、借鉴它们的有益做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表明我们正在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来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形成一整套让领导干部不敢搞特权、不能搞特权的体制机制。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也要拿出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坚决同党内一少部分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作斗争,对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惩治,形成对“法外特权”强有力的威慑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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