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是如何被束之高阁的?

法律政策是如何被束之高阁的?

摘要:村级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实现形式。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重点解决“法不下乡”“政策不进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些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出现强行筹资和操作不透明问题,折射出当前我国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的乡村治理失灵问题,令人警醒,发人深省。从中央到地方的众多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管不好一个小项目,凸显法律政策在农村实践层面走样变形的现实:法律政策被束之高阁。而这种表象的背后,实质隐藏着一套削弱国家法律政策效应的运作模式。

第一,政策信息的屏蔽机制。众所周知,中央的政策是通过层层贯彻的方式来落实的,在农村地区还需要村“两委”协助完成。这就决定了绝大多数涉农政策的实施都要经过“终点站”——村“两委”。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村“两委”主导涉农政策实施的权力与能量。而于农民,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政策敏感性较弱,接收政策信息渠道狭窄,因而对中央惠农支农政策要么不知晓、不了解,要么看不懂、弄不明。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原因之一就是村“两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掌握着政策公布与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地方农村,公布什么、不公布什么、怎么公布、何时公布,都由村“两委”自行裁决。资源分配、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取舍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政策信息经常被“屏蔽”过滤,个中缘由不言自明。这种“悄然而生”的屏蔽机制,截留的不仅仅是信息,还有中央助力“三农”的资源和效益,为设租寻租和腐败行为预留了空间。

第二,秘而不宣的决策方式。村级事务与村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紧密相连,群众普遍关心,百姓高度关注,社会敏感性强。促进村级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不仅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是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然而,多年来这一原则在实践层面常遭遇尴尬。在一些地方农村,村干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决策鲜有征求村民意见,实质大都由村级负责人“说了算”,搞起了“一言堂”。村级决策的封闭式、神秘化,使民主决策徒具形式、止于表面,以至于决策结果常常与社情民意相左、和百姓期望相悖。

第三,苍白无力的监督机制。村干部在工作中拥有协助性权力、自治性权力和延伸性权力等多种实际权力。而现实中,村级权力由于不太被关注、受监督也较少,因而权力往往被放大。因此,即使村干部不按法律政策办事,有村民提出异议,也常常被轻而易举地搪塞、忽悠过去,几乎无民主监督可言。于是,呼之欲出的问题又重新被包裹、掩盖。事实上,在不少地方,村级财务混乱、信息不公开、工作不透明、监管乏力,已成为监督的盲区和死角,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第四,暗箱操作的运作模式。政策信息的屏蔽机制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秘而不宣的决策方式提供条件与可能,对民主监督制造困难与障碍。这三个恶性机制相互作用、相互叠加、相互强化,共同构成暗箱操作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欺骗性、私利性、非法性等特征,它的形成瓦解了村级治理的基础结构,破坏了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这也是为何法律政策在一些农村地区无法落地生根的深层症结所在。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村级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实现形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迁与转型的变革时期。村级治理“内卷化”,不仅导致决策失误、公共资源大量流失,而且使得法律政策走样变形、流于形式。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重点解决“法不下乡”“政策不进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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