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禁穿囚服” 体现法治进步(5)

“被告禁穿囚服” 体现法治进步(5)

禁穿囚服受审是法治的体现

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剃光头、编号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管理,但在看管人员眼里,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一个罪犯。特别是让犯罪嫌疑人身穿“号服”、剃着光头、带着手铐出庭,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有罪”的主观印象,已经给他们贴上了“有罪”的标签。甚至在辩护人的心里,也会产生微妙的作用,认为自己是在为一个罪犯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司法部门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此,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从形式上来看,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去掉被告人的铁笼子、脱去囚服、不再剃光头,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关涉到法律的权威,更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可以体现法庭对相关各方一视同仁的公正性。

当然,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能让犯罪嫌疑人跟律师坐在一起参加庭审,可能更有利于行使他们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时就案情信息与辩护策略进行交流和调整,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彻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进步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诉讼功能。被告人实现辩护权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客观上能够促进防范冤假错案,可以说,它会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怎样对待在押被告人这样的特殊群体,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审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表面上看,禁穿囚服受审是件小事,但它却是法治的体现,表明司法机关办案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启示与思考】

服装有御寒和修饰两种功能,修饰功能尤其重要。它用以遮羞,这是一种修饰;用以标明自我,或者呈现群体属性,也是一种修饰。如果说标明自我是一种自主的修饰,显示群属则经常是“被修饰”。囚服就是一种特殊的修饰性装束,它标示人的被押状态,外观上固定了相应人“作奸犯科”的特性,它是被强制穿着的。

最高法院将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作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措施,表明被告人的着装权是一种人权。法庭是公断之所,以无罪推定为原则。刑事法庭上,法官、公诉人、被告人都身着可识别服装,在中国是惯例。他们的服装都是隐含权力的,只不过法官和公诉人服装属于国家法律执行者,被告人的服装表明他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对象。这样一来,不仅各方在穿着上就高下立判,而且法官和公诉人着装上就处同一阵营,这也大失公断之意。

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在很多细节方面都需要重视权益保护,体现出司法的本义。如此做法,并不是宽宥罪恶,也不会怂恿犯罪行为,不过是法律价值的正常归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出更多的文明和进步,彰显出人性化的色彩和暖意。法治社会并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因子,让法律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人不穿囚服的举措,契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公众的心理需求。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将司法改革不断引向纵深,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能力求做到完美。在法律框架内,更应该将人性化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真正让公民权利保障与法治社会构建结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价值,彰显出法治思维中的人性光辉。当然,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只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仍然需要在保障人权方面继续敢于创新和突破。

说到底,最高院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规定,已经体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善意,而未来的司法改革成效则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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