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禁穿囚服” 体现法治进步(2)

“被告禁穿囚服” 体现法治进步(2)

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贺小荣表示,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针对过去社会上有人疑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会存在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判决在起草或者成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层层审批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因为法官和合议庭才是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人,他对当事人的诉求最有感受,所以我们的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做出来,这是我们这次改革一个重要的变化。”贺小荣称。

而有人担心,如果把所有的权力仅仅交给了一个法官,特别是独任程序当中,独任法官主持庭审作出判决,会不会导致司法权的专断?对此,贺小荣表示,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可能导致腐败的。因此,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的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所有的裁判文书全部都要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讲道理。当然,简易程序、小额案件的文书除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和二审案件等等,复杂的案件应当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失职要担责,监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留下书面的器材,如果监督制约侵犯了独立的审判权,那这个监督是要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改革时间表

2015年底

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2016年底

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2017年底

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2018年底

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

贺小荣称,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在这次改革当中,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具体而言,将在立案环节上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人民群众一个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他带着诉讼材料,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一些老百姓,可能一些材料带得不是很全,可能一次还没有交齐。因为诉讼、打官司必须是有条件的,首先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其次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你要告什么。此外,还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和这个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这一系列的材料可能当事人一下子带不全。

“这次改革之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必须先收下,人民群众跑那么远来,非常不容易,有材料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诉当事人再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以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也是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样的话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在这个制度推进之后大大解决。”贺小荣强调。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意见》指出,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此外,在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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