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方针政策的选择
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道路。
如果正视全球一般性制造业的“中国拐点”及其影响的客观存在,如果正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高速发展背景下的农村人口不降反增2亿的现实,就必须重新考虑中国农村、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问题。
关于我国农村、农业现代化道路问题,本质是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模式问题,可以高度概括为两条道路:一是走政府支持新生资产阶级消灭小农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另一是走政府扶持村社(共同体)组织把传统小农变成有组织的现代小农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前者是“菲律宾道路”,这被证明是失败的道路;后者是日韩和我国台湾的道路,证明是成功的道路。在工业化已经接近尾声、经济发展速度已经慢下来、且依然还有9亿多农村户籍人口的背景下,政府怎么能够选择前一条道路呢?把农村农民问题快速转化为城市农民工问题,不仅使问题更难以解决,且是危险的。中国解决农民问题可能要比亚洲“四小龙”之前的先发国家和地区经历更长的时间,农村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来来回回可能要经历几代人的选择才能稳定下来。所以,必须停止和纠正扶持龙头企业兼并小农的错误做法,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政府必须把扶持小农村社共同体建设发展、并依靠其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作为方针和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
第二, 关于三农的三项基本制度。如果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还必须依靠村社共同体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和治理,那么就必须确认: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民)共同体为农民基本组织制度,村社(民)共同体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村社(民)民主自治制度是农村基本治理制度。基本的组织制度、经营制度、治理制度是一个整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基本经营制度”已经写入《宪法》,其他两个基本制度也应该写入宪法,并长期坚持。[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项基本制度存在于农村土地村社共同体(成员)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动摇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动摇了三农发展、建设和治理的根基。中央强调农村农业改革不能碰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底线,这是完全正确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守这个底线。只有“三基”确定了,制定政策才不会摇摆多变,转移支付才有落脚点,落实政策才有抓手,三农发展才有主体性,大多数人才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三,关于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完善。现在,有话语权的主流人士普遍的认识是,只要土地(农地)私有化了,农地就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了,农地就是农民真正的财产了。这个认识是完全错误的。越南的土地私有化进行了20多年,越南农民的农地照样不能在金融机构里抵押贷款。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也不是在正规金融机构里实现抵押贷款的,而是在农民共同体(乡农会或农协)的内部金融系统里实现抵押贷款的。东亚小农的农地和美国大农的农地是完全不一样的农地,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农民。美国大农的成片农地是可以在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或者说美国的农地产权和正规金融是匹配的。而东亚小农的农地不可能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品。不是土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土地制度。[2]
笔者把农民组织(村社共同体)内部的互助合作金融称为“内置金融”,并做了大量的村社“内置金融”的实验,实验证明:只要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建立起互助合作金融,村社共同体成员的承包地和集体成员权就可以在“内置金融”里抵押贷款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成员承包权和份额所有权只要有“内置金融”与之相匹配,其地权的流动性和成员权的退出权是可以实现的。东亚小农的农地和美国大农的农地不一样,只能在“内置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权。总之在我国,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农地制度。这个问题不讲清楚,少数人要搞私有化,很多人就会糊里糊涂地跟着起哄。其实,在市场经济体条件下,村社共同体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民有制,它也是一种私有权的存在形式,和股份制接近。
中国农村维持了数千年的小农农业、小农社会而不得升级,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供给无效和组织供给无效。金融供给无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发展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组织供给无效也与金融供给无效高度相关,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强大了,村社共同体(组织)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产权完善,要与三农现代化道路选择和“三基”建设统筹起来考虑。日韩和我国台湾,一百多年来,只准许农村发展农民组织(农会或农协)“内置金融”发展,限制其他金融发展,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必须下决心纠正最近数十年农村金融改革的错误,中央财政要重点扶持发展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发展。现在财政直接投入农村农业的已经不少了,增长也很快,挤出效应不可忽视。财政资金应该多花些用于扶持“内置金融”发展。
第四, 突破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识形态障碍,依法改革。邓小平晚年把“承包”定位为解决温饱的“过渡”模式,他强调共同富裕必须“二次飞跃”——发展集体经济。习主席强调两个三十年不能对立起来,强调农村农业改革必须坚守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和人民的愿望。可是,在中国的大学及研究机构、在网络媒体等虚拟世界、在法学界、金融界和民营企业家界,总有一种另外的改革意识形态在左右农村改革发展:你主张土地集体所有制,他就攻击“产权不明晰”;强调集体经济和“共同富裕”,就被攻击为“平均主义”;你主张重建村社共同体,他就攻击为“复活人民公社”;你强调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他就攻击为“一党专制”;你强调粮食安全,他就攻击为复活“计划经济”,“倒退、反市场经济”等帽子满天飞。中央的任何一个决议经过他们的解读,就完全变味了。因此,改革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建立依法改革的意识形态,必须依法改革。
注:
* 李昌平:中国乡建院负责人。著有《我向总理说实话》、《再向总理说实话》。
[1]关于三项基本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参加拙著《再向总理说实话》一书。
[2]同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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