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金融和保障经济增长的法治路径
国家对居民金融资产的保护程度将直接决定到我国的金融发展,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高质量增长。我国长期实行的金融政策,目前主要表现为政府规定存款利率的上限,在通货膨胀经常较高的情况下,居民的真实存款利率很低,并常为负值。这实质是对居民储蓄的一种隐性征税,是对居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隐性侵害。为了保护居民的银行存款债权,须进行两项改革:(1)应继续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2)应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增强央行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胀的职能和责任。另外,须严格保护作为中小股东的普通居民的股权,让中小股东真正能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受惠。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要“维护契约”。而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契约活动,那么为了发展和繁荣金融市场就须严格保护市场中的契约自由和契约的执行力。保护契约自由便意味着保护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独立自由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选择何种形式订立契约、订立什么契约内容以及变更或解除契约等方面的自由。契约必信守,故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契约的执行力不仅必须被当事人所遵守,而且必须被国家公权力所保障。
有序放开市场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原则。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基本为国家垄断行业,政府拥有主要金融企业的控股权,政府对金融业市场准入限制严格,呈现出很强的金融抑制。国有商业银行如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实际的经营中存在着政府软预算约束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国际竞争力和节省国家的公共资金,则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将所有行业、企业原则上都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未规定特定行业的整体适用除外。故该法也应适用于金融领域。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