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受到制裁和纠正
当“公共利益”被作为大捞“私利”的“幌子”,或者被作为推进“政绩工程”的助力时,人们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质疑自然具有了实践层面的论据支撑,对所谓“公共利益”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可支持性自然难免质疑,因而往往也很难将行使权力与真正的公共利益挂上钩。一旦脱离了公共利益,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导致缺位、越位、扰民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将严重影响甚至损害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多,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而要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则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制裁和纠正,均应当强调公开透明,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8、法律实施的实效性也依赖于公民参与和协力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有了好的法律,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但是,在强调法治时,不少人却有意无意地将“民”排除在外,津津乐道所谓“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官”。的确,我们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主要是针对行使权力者而言的,要求切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然而,无论治国、执政还是行政,都需要公民的配合。公民既需要作为相对人服从相关权力行使的结果,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来。所以,一方面要强调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走法治群众路线,扎实培育公民守法意识。要让人们切实体会到并铭记在心,公民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样,都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违法或者不当的私人行为应当受到依法制裁和纠正。
9、法律的生命力需要公正司法的支撑
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有政府的努力,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协力,还需要有公正司法的支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为实现这一崇高目标而不懈努力。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在贯彻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让行政过程中的纷争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努力做到科学配置相关纠纷解决资源。这是确保法律实施实效性的重要支撑。在这种意义上,既要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公平正义性,又要注重司法权力的谦抑性,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恪守司法权力的界限。
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多维、发展的过程。要确保法律得以全面、及时、准确实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需要各方面、各层级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做到遵纪守法;如何行使好“立改废释并举”的权力,确保相关法律规范能够真正体现、代表人民利益,成为“善治之前提”的良法,这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务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杨建顺(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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