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得到尊重与服从
应当坚持“法律是全体人民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这种拟制,而且是在承认法律制定过程的博弈性基础上坚持这种拟制。因为法律代表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唯有坚持并尊重这种拟制,树立法律权威乃至基于法律而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威,才是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原理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本逻辑支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乃至执行这些法律规范而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出现其自身是违法的、不当的、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但姑且推定其是合法合理的、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赋予其约束任何人的效力,要推翻其效力,则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监督程序。这样,要求对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和服从,在某些阶段、某些个案中,往往难免会遇到让人情感上难以接受的看似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但只要我们在法律规范完善和法律执行救济层面多下功夫,尤其是通过法律规范授权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采取临时性中止措施等路径,便可能减小损害甚至完全避免损害。
6、实现法定职能和权责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政府权力一旦被滥用就极易造成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确保政府权力合法且合理地行使,不仅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而且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实务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政策层面充分确认并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公共利益性以及实施该法律规范将产生的公共利益性,在执法过程中保障调查取证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做到事前、事中程序规制具有实效性,亦具有可接受性或可支持性。将这样的事前、事中程序规制予以公开,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将十分有助于意思表达的畅通,有助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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