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

辽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

摘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多,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而要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则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3、政府的职能和权责都应当由法律规定

在人民主权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权力赋予国家及其各部门,并赋予各类权力以合法性和正当性。政府肩负将法律规定付诸施行的法定职能,其一切活动都应当有法律依据,既包括法律直接予以具体规定的情形,也包括法律予以授权,赋予相关部门就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裁量权。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在既有法律规范规制下对相关不适应部分进行修改。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政府权力的直接来源。政府权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支撑。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应当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做到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只有明确权力边界,真正做到权责法定,才能使权力行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扰民。各级政府积极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其核心应当是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法治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以提升法律的生命力。

4、在遵守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已经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责的法律及相关法律规范应当得到遵守。在遵守既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尽量减少乃至避免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恣意性。要清楚认识到,没有依法决策机制支撑的政府决策,并不是“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体现,而是与法治行政原理相悖的。按照《决定》要求,要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贯彻参与型行政理念。还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并将其推衍为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另外,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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