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论断深刻地阐释了公正对于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法律是治理国家、调节社会、促进发展的重器,公正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灵魂。如果没有公正观念的引领和支撑,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效力,丧失权威,法治将成为空话。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守好公正这条生命线,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科学立法,立公正之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能否实现公正,取决于法治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法治公正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公正的品格。如果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即使被不折不扣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也不能实现公正的结果。只有确保立法公正,法治才会有公正的法律可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它们互相依存,互为保障,缺一不可。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可依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从量上来看,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当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质的角度看,立法的内容要公正,即要立良法。什么是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应当说,这些要素揭示了良法应有的价值品格。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完善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
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立法要在各种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就应当用公正来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的分配达到各方基本能接受的程度。只有符合公正价值要求的立法,才能使利益得到恰当分配。立法保证公正,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自由原则。立法所要分配的利益涉及全体人民,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选择自己利益的方式和结果,保障人民意志得以充分、自由地表达。二是兼顾原则。当不同利益处于一定的矛盾的时候,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应当兼顾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尽管其中应当有轻重、主次、先后之别,但都应对各种利益给予合理的兼顾。三是公正原则。努力在价值选择的方式和结果中给予公平地对待,既维护形式的公正,也维护结果的公正。四是必要的差别原则。如果确有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如为了国家安全而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可以也应当适用差别对待的原则。但在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同时,要对利益受损的处于少数的一方予以适当救济。
科学立法,就是公正立法、立公正之法。科学立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具体地说,就是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较好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通过科学立法实现公正,应当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应当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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