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是切实改善当前基层公务员的待遇状况
压职压级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得不到合理的改善。根据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和奖金四部分构成。公务员要提高工资,主要靠晋升职务。但是通过职务晋升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基层公务员晋升职务的需求与基层职务资源的稀缺,是一对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
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是通过相对分离职务与职级之间过于紧密的联系,弱化职务对公务员待遇的影响,同时强化职级对待遇的决定作用。这样一来,基层公务员也可以在不解决职务的情况下,通过晋升职级,直接改善待遇。2006年6月,人事部、财政部曾联合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提出实施职级工资制的方案,公务员任职达一定年限,级别达到一定等次,考核连续五年称职以上,就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补贴标准以及住房、医疗等待遇。但由于种种原因,地方一直没有落实这一政策。此次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就是对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进一步落实。
必须避免制度执行上的偏差
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不能“流于形式”。在县级以下机关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完善的职级晋升制度。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职级晋升制度,保证职级晋升的客观公正,职级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通道。建立客观公正的职级晋升制度,首先必须严格遵守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本次改革为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了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并规定了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如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任职年限还可以根据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成绩适当缩短或延长。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也是职级晋升的基本要求,任何职级晋升必须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职级晋升的基本要求不能变通,更不能流于形式。
改善基层公务员待遇不能搞“公共福利”。在县级以下机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其核心是为了改善基层公务员待遇不公平的状况,使那些在现实中没有多大职务晋升空间的基层公务员,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但是,机会平等并不代表平均主义,改善待遇也不是“吃大锅饭”。基层公务员的职级晋升与待遇改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的基本原则,保证职级晋升具有适度的竞争性,没有竞争的晋升难以产生持续的激励效果。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也要对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考核,使职级晋升和待遇改善与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努力程度、工作业绩真正挂钩。如果无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不影响其晋升,就无法排除有些公务员会挖空心思找关系,钻空子,把过去的“跑官”变成现在的“跑级”,最终“劣币驱逐良币”,破坏职级晋升与待遇改善的公平性。
职级晋升过程不能“暗箱操作”。职级晋升必须保证晋升过程的透明公开。过程的透明公开是加强对职级晋升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职级晋升严肃性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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