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协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2)

河北:法制协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2)

摘要:为保障京津冀地区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努力克服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影响,京津冀地区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扩大司法协作范围,丰富司法协作方式,提高司法协作水平。

加强执法的协调与联动。相互承认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如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时,应移送区域内其他地区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区域内的联合执法,对跨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地区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完善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评价制度,完善区域内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制度,维护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司法方面,进一步提高协作水平

为保障京津冀地区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努力克服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影响,京津冀地区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扩大司法协作范围,丰富司法协作方式,提高司法协作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京津冀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执行、法律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助与合作,努力实现区域内司法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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