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对“雅贿”品的价值评估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一些贪腐官员爱好的往往并非是艺术品本身,而是看中其收受途径隐蔽、变现手法多样、“出事”易于推责等 “优点”,高雅旗号下遮挡的是低劣的权钱勾兑。由于珍奇古玩艺术品难辨真伪,一些落马官员往往辩称“以为是赝品”。对此,反腐部门在实践中,对“雅贿”品的价值评估应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简言之,不管收受“雅贿”者收受的是哪种形式的财物,只要形成其非法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链,就应认定为受贿。惟其如此,才不给收受“雅贿”者以可乘之机。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可控性和操作性。 “雅贿”也是权力过分集中造成的腐败。不能仅从终端、微观层面加大打击,否则这种贪腐行为只会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防不胜防,而应强化制度反腐,科学地配置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我国现有规定看,主要问题是很多地方执法不严格,这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直接关联,如法律法规本身比较模糊,缺少价值限额等。针对“雅贿”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党员领导干部在财产申报时应增加专门的项目如收藏品,发现瞒报及时追究。三是要采取必要手段解决“雅贿”取证难的问题。有些贪官借助艺术品拍卖来“光明正大”变现“雅贿”的手法很多,如围标“赝品高价拍”、“真品低价拍”,而且不开发票、收据,手法隐蔽,很难取证。对此,应采取相关方同责处罚的办法,这样,既能防堵“雅贿”漏洞,又利于查处取证。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社科信息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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