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与期待 (4)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与期待 (4)

关于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增加两款,一是“(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惩戒力度,有利于消除实践中某些行政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现象。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当全面的修改,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解决了许多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上面,我拮取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多个亮点(当然远不止这些)加以归纳论述。应该说,这次修改是成功的,将对我国今后的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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