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庭农场不可“盲目求大”(2)

山东:家庭农场不可“盲目求大”(2)

摘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而农业劳动力转移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受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制约,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应该快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承包地的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每个农户拥有维护自己已经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于其他农户出让的土地经营权也应有同等的承租权。

其次,家庭农场的内在逻辑和目前家庭农场政策精神决定和蕴含了其应该有规模的上限。这涉及到正确把握国家家庭农场发展政策实质的问题。家庭农场无论作为一般概念还是政策概念,其内涵都决定了其要义之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也就是说雇工应少于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但能够保障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和优势,而且可以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最优匹配。这也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经营为主的资本化农场的主要特征。因此,从逻辑上看,家庭农场肯定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政策上看,也规定常年雇佣劳动力不能超过就家庭劳动力人数,这一逻辑和规定隐含了对家庭农场上限的规定。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是我们设计和执行家庭农场政策应把握的关键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来合理确定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的上限。超出这一规模,则属于以雇工为主的资本农场,应作为以农业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来登记和管理。

第三,我国土地流转政策应该是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有种田能力的农民”集中,而不是向“有土地集中能力的人”集中。从理论上看,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经营权租赁行为的达成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自由表达。但从实践上,土地的流转不仅是地租这一经济因素和亲情、友情这些社会因素有关,更与在村子里的影响力有关。如果不限定家庭农场的上限,承包土地就会无限制地流入“有能力集中土地的人”手中,从而导致有机会经营家庭农场的人更少,甚至导致一部分“有种田能力的人”失去机会。这不符合发展家庭农场政策的初衷。

如果放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无上限扩张,还可能使资本化农场冠以家庭农场之名,既享受家庭农场的优惠,又规避对资本化农场的管理,导致工商资本利用这一渠道大规模进入农业领域。工商资本逐利的本性会带来“非粮化”、“非农化”的风险,而且其大资本的优势,也会推动土地租金的上涨,使得真正的家庭农场经营面临成本增加的困境。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的要义是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的指标应该包括雇工人数和土地规模,这个适度规模不但要有一个下限也要有一个上限,雇工人数可以不设下限。上限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包括土地流转市场的供给情况和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合理确定的,否则家庭农场的发展会进入误区,背离初衷。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导向,应当是让更多农民有机会成为农场主,家庭农场的发展主要应该是数量的增加、内在质量的提高而不是规模的扩大。雇工人数和土地规模超过上限的,不应该登记为家庭农场。

(作者系青岛农业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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