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诸多要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实践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规定。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规范性。法律是一种以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它通过严密的规则、严格的程序和严明的纪律来规范人的行为。二是明确性。法律内容具体,形式统一,对于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人们以此为据调整自己的行为。三是普遍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凌驾其上、超越其外的特权。四是强制性。法律一经制定,受其调整的任何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体遵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五是权威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凝结,高于任何党派、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六是稳定性。法律要经过一定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不依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随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因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通常也称为法律体系。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到2010年年底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统一和层次分殊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以宪法为统帅,以刑事、民事、行政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法治实践的产物,不可能一劳永逸,要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强立法规划,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适时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做到立法先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完善立法程序,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法律准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反映法治实践要求、反映人民意志愿望,更好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现有的法律体系结构更加完整、内部更加和谐、体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严密。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制定后只是一种书面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从书面上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具体的行为方式,从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因此,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实施的目的,就是通过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引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核心,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关重要。所谓法治实施体系,就是贯彻和实现法律规范的体系,即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体系。
法律执行广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适用广义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通常特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从我国法治实践看,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严格、公正地实施,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只有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确保法律严格公正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给不法分子以应有的震慑,给人民利益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确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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